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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构安全性鉴定

1.1 一般规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
4.1.3 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
    3 当怀疑检测数据有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舍弃数据。

4.1.6 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他系统性因素引起的性能退化时,允许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确定5~10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按现行的检测方法标准测定其材料强度或其他力学性能。
    注:1 当构件总数少于5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92
4.1.4 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分为四类:
    Ⅰ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有的残损点均已得到正确处理,尚未发现新的残损点或残损征兆。
    Ⅱ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残损点,有个别需要重新处理;新近发现的若干残损迹象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处理,但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
    Ⅲ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残损点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必要采取加固或修理措施,但尚不致立即发生危险。
    Ⅳ类建筑承重结构的局部或整体已处于危险状态,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抢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