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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木结构防护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2005年版)
11.0.1 木结构中的下列部位应采取防潮和通风措施:
    1 在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应设置防潮层;
    2 在木柱下应设置柱墩,严禁将木柱直接埋入土中;
    3 桁架、大梁的支座节点或其他承重木构件不得封闭在墙、保温层或通风不良的环境中(图11.0.1-1和图11.0.1-2);
    4 处于房屋隐蔽部分的木结构,应设通风孔洞;
    5 露天结构在构造上应避免任何部分有积水的可能,并应在构件之间留有空隙(连接部位除外);
    6 当室内外温差很大时,房屋的围护结构(包括保温吊顶),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气措施。

11.0.3 下列情况,除从结构上采取通风防潮措施外,尚应进行药剂处理。
    1 露天结构;
    2 内排水桁架的支座节点处;
    3 檩条、搁栅、柱等木构件直接与砌体、混凝土接触部位;
    4 白蚊容易繁殖的潮湿环境中使用的木构件;
    5 承重结构中使用马尾松、云南松、湿地松、桦木以及新利用树种中易腐朽或易遭虫害的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