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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基本设计规定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2005年版)
4.2.1 普通木结构用木材的设计指标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普通木结构用木材,其树种的强度等级应按表4.2.1-1和表4.2.1-2采用;
   2 在正常情况下,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应按表4.2.1-3采用;在不同的使用条件下,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尚应乘以表4.2.1-4规定的调整系数;对于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本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尚应乘以表4.2.1-5规定的调整系数。

表4.2.1-1 针叶树种木材适用的强度等级

表4.2.1-2 阔叶树种木材适用的强度等级

表4.2.1-3 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N/mm2)

表4.2.1-4 不同使用条件下木材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的调整系数

表4.2.1-5 不同设计使用年限时木材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的调整系数

4.2.9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应超过表4.2.9规定的长细比限值。

表4.2.9 受压构件长细比限值

7.1.5 杆系结构中的木构件,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50%;当有不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60%。
    在受弯构件的受拉边,不得打孔或开设缺口。

7.2.4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地区屋面木基层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斜放檩条并设置密铺屋面板,檐口瓦应与挂瓦条扎牢;
    2 檩条必须与屋架连牢,双脊檩应相互拉结,上弦节点处的檩条应与屋架上弦用螺栓连接;
    3 支承在山墙上的檩条,其搁置长度不应小于120mm,节点处檩条应与山墙卧梁用螺栓锚固。

7.5.1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间的空间稳定,防止桁架侧倾,保证受压弦杆的侧向稳定,承担和传递纵向水平力。

7.5.10 地震区的木结构房屋的屋架与柱连接处应设置斜撑,当斜撑采用木夹板时,与木柱及屋架上、下弦应采用螺栓连接;木柱柱顶应设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扁钢连接(图7.5.10)。

7.6.3 当桁架跨度不小于9m时,桁架支座应采用螺栓与墙、柱锚固。当采用木柱时,木柱柱脚与基础应采用螺栓锚固。

8.1.2 层板胶合木构件应采用经应力分级标定的木板制作。各层木板的木纹应与构件长度方向一致。

8.2.2 设计受弯、拉弯或压弯胶合木构件时,本规范表4.2.1-3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乘以表8.2.2的修正系数,工字形和T形截面的胶合木构件,其抗弯强度设计值除应按表8.2.2乘以修正系数外,尚应乘以截面形状修正系数0.9。

表8.2.2 胶合木构件抗弯强度设计值修正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