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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9.1.3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
    2 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 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4 地下水控制设计;
    5 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
    6 基坑土方开挖方案;
    7 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9.1.9 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层,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9.5.3 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必须遵循先撑后挖的原则。

10.3.2 基坑开挖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监测,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
1.0.3 锚喷支护的设计与施工,必须做好工程的地质勘察工作,因地制宜,正确有效地加固围岩,合理利用围岩的自承能力。

4.1.11 对下列地质条件的锚喷支护设计,应通过试验后确定:
    1 膨胀性岩体;
    2 未胶结的松散岩体;
    3 有严重湿陷性的黄土层;
    4 大面积淋水地段;
    5 能引起严重腐蚀的地段;
    6 严寒地区的冻胀岩体。

4.3.1 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对于竖井及重要隧洞和斜井工程,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喷射混凝土1d龄期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5MPa。钢纤维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其抗拉强度不应低于2MPa。
    不同强度等级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应按表4.3.1采用。

表4.3.1 喷射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MPa)

4.3.3 喷射混凝土支护的厚度,最小不应低于50mm。最大不宜超过200mm。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
3.2.2 破坏后果很严重、严重的下列建筑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 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工程;
    2 危岩、滑坡地段的边坡工程;
    3 边坡塌滑区内或边坡塌方影响区内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破坏后果不严重的上述边坡工程的安全等级可定为二级。

3.3.3 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受其影响相邻建筑的使用年限。

3.3.6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的强度计算:立柱、面板、挡墙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及局部抗压承载力以及锚杆杆体的抗拉承载力等均应满足现行相应标准的要求;
    2 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和立柱与挡墙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3 支护结构整体或局部稳定性验算。

3.4.2 一级边坡工程应采用动态设计法。

3.4.9 下列边坡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进行专门论证:
    1 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建筑边坡工程;
    2 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稳定性极差的边坡工程;
    3 边坡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边坡工程;
    4 已发生过严重事故的边坡工程;
    5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一、二级边坡工程。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
3.1.5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易于受水浸湿的坑壁以及永久性坑壁,设计中应采用天然状态下的土性参数进行稳定和变形计算,并应采用饱和状态(Sr=85%)条件下的参数进行校核;校核时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5。

5.1.4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坡率法:
    1 放坡开挖对拟建或相邻建(构)筑物及重要管线有不利影响;
    2 不能有效降低地下水位和保持基坑内干作业;
    3 填土较厚或土质松软、饱和,稳定性差;
    4 场地不能满足放坡要求。

5.2.5 基坑侧壁稳定性验算,应考虑垂直裂缝的影响,对于具有垂直张裂隙的黄土基坑,在稳定计算中应考虑裂隙的影响,裂隙深度应采用静止直立高度 计算。一级基坑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30,二、三级基坑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