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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 基 勘 察

1.1 基 本 规 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1.0.3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 拟建工程概况;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2011
3.0.3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和施工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为设计和施工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