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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1.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1.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8.1.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启动装置,并应能在30s内供电。

8.1.5
    1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穿在金属管中,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2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敷设在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内,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8.1.6 消防用电设备、消防配电柜、消防控制箱等应设置有明显标志。

8.2.6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投合备用电源。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
7.3.2 特级档案馆应设自备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