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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施工及验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9.1.5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8.4.9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6.5.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排烟管道、排烟口和排烟阀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排烟管道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15m,或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