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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固定灭火系统设置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大于等于50 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3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5 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等;
    6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7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8.5.3 下列场所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 建筑面积超过60m2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3 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4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5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m2的电影摄影棚;
    6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8.5.4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8.5.5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1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2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6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仓库;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仓库;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 公共活动用房;
    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3.3 自动扶梯底部;
    7.6.3.4 可燃物品库房。

7.6.4 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7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6.7.1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7.6.7.2 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7.6.7.3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信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4 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5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7.6.7.6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土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7.6.7.1条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8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7.6.8.1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7.6.8.2 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7.6.8.3 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7.6.8.4 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7.6.8.5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7.2.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8.3 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
    (编者注:本条在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的5.4节。)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2008
8.0.10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需要采取其他灭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