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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7.5.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第7.4.12条第4款规定除外);
    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4.4.2
    1 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安全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使用功能上确实需要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在其旁设置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相通的甲级防火门;
    2 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4 用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代替甲级防火门时,其耐火性能应符合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得用于平战结合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处;
    5 常开的防火门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修订,代替《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