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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避 难 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