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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变 电 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
2.0.5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4.2.1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mm)

4.2.6 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6.1.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6.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5 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6.1.7 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6.1.8 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时,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4.2.6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栏或外护物,遮栏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