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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 气

4.1 供配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3.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3.0.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9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4.0.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3.1.4 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3.1.7 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3.1.10 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

3.1.12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3.2.13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

7.4.1 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2×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网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板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7.4.2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 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 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 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表7.4.2 导体最小允许截面

7.4.6 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7.5.2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7.6.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7.6.4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7.7.5 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
    2 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11
7.1.2 BSL-3实验室和ABSL-3中的a类和b1类实验室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当按一级负荷供电有困难时,应采用一个独立供电电源,且特别重要负荷应设置应急电源;应急电源采用不间断电源的方式时,不间断电源的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应急电源采用不间断电源加自备发电机的方式时,不间断电源应能确保自备发电设备启动前的电力供应。

7.1.3 ABSL-3中的b2类实验室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按一级负荷供电,特别重要负荷应同时设置不间断电源和自备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不间断电源应能确保自备发电设备启动前的电力供应。

7.3.3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自控系统报警信号应分为重要参数报警和一般参数报警。重要参数报警应为声光报警和显示报警,一般参数报警应为显示报警。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主实验室内设置紧急报警按钮。

7.4.3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互锁门附近设置紧急手动解除互锁开关。中控系统应具有解除所有门或指定门互锁的功能。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2008
7.3.3 当出现紧急情况时,所有设置互锁功能的门应处于可开启状态。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GB 50881-2013
9.0.10 实验区域内走廊及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
6.3.3 宿舍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3 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必须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7.3.4 乙级及乙级以上电影院应设踏步灯或座位排号灯,其供电电压应为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
8.3.1 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洁净手术部必须保证用电可靠性,当采用双路供电源有困难时,应设置备用电源,并能在1min内自动切换。
    2 洁净手术室内用电应与辅助用房用电分开,每个手术室的干线必须单独敷设。

8.3.2 配电、用电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 洁净手术室内禁止设置无线通讯设备。

8.3.4 洁净手术室必须有下列可靠的接地系统:
    2 心脏外科手术室必须设置有隔离变压器的功能性接地系统。

9.0.9 洁净手术部内应设置能紧急切断集中供氧干管的装置。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5.1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 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 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5.7 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8.5.8 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
5.1.9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

5.3.5 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m)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
7.3.2 特级档案馆应设自备电源。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635-2010
3.1.8 会议电视会场的各种吊装设备和吊装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3.4.3 光源、灯具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 灯具的外壳应可靠接地。
    7 灯具及其附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8 当灯具需要使用悬吊装置时,其悬吊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9。

3.4.4 调光、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 调光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6 灯光电缆必须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
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8.4.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
2.3.1 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的保护。

2.5.5 当反转会引起危险时,反接制动的电动机应采取防止制动终了时反转的措施。

2.5.6 电动机旋转方向的错误将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应采取防止电动机倒相造成旋转方向错误的措施。

3.1.13 在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8.1.3 住宅应设置照明供电系统。

8.7.3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7.4 住宅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 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2011
6.4.7 Ⅱ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地铁车站、磁浮列车站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

8.4.2 应急照明的配电应按相应建筑的最高级别负荷电源供给,且应能自动投入。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
7.3.8 穿过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应相对集中敷设,且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10.3.13 剧场下列部位应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 观众厅、观众厅出口;
    2 疏散通道转折处以及疏散通道每隔20m长处;
    3 台仓、台仓出口处;
    4 后台演职员出口处。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2012
4.2.1 金融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金融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