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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设备与水处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
5.2.3 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5.2.6 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3.9.9 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3.9.20A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孔隙的大小,应防止卡入游泳者手指、脚趾。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负压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3.9.24 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

4.2.6 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4.8.8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5.4.5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
1.0.5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0.10 中水工程设计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的安全措施,严禁中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3.1.6 综合医院污水作为中水水源时,必须经过消毒处理,产出的中水仅可用于独立的不与人直接接触的系统。

3.1.7 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6.2.18 中水处理必须设有消毒设施。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2008
6.1.3 屏障环境设施的净化区和隔离环境设施的用水应达到无菌要求。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2008
4.10.2 池底回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水口数量应满足循环水流量的要求,每座游泳池的回水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2 回水口的位置应使各给水口水流均匀一致;
    3 回水口应采用坑槽形式,坑槽顶面应设格栅盖板并与游泳池底表面相平;格栅盖板、盖座与坑槽之间应固定牢靠,紧固件应设有防止伤害游泳者的措施;
    4 回水口格栅盖板开口孔隙的宽度不应大于8mm,且孔隙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0.2m/s。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GB 50881-2013
6.4.5 含致病微生物的污水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2008
9.1.1 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空气制波和喷水制波装置。

14.2.2 当发现池水中有大量血、呕吐物或腹泻排泄物及致病菌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撤离游泳者,关闭游泳池;
    2 收集呕吐物或排泄物;
    3 采用10mg/L的氯消毒剂对池水进行冲击处理;
    4 对池壁、池底、池岸、回水口(槽)、溢水口(槽)、平(均)衡水池等相关设施应进行消毒、刷洗和清洁;
    5 投加混凝剂对池水过滤6个循环周期后,应对过滤器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应排入排水管道;
    6 检测池水中pH值和余氯值,并应使其稳定在规定范围内;
    7 对配套的洗净设施、更衣间、淋浴间和卫生间等部位的墙面、地面和相关设施应进行消毒、刷洗和清洁;
    8 本条第1款至第7款处理完成后,应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部门确认合格,并同意重新开放时,方可正式重新开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