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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 公 共 建 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3.1.4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5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3.7.4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3.7.5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修订,代替《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4.1.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4.5.8 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5.13 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93
3.1.5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6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3.1.3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
3.1.6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 卫生间。
    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
3.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3.1.11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10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3.3.3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
2.0.2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0.4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2.7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3.3.3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3.1.4 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4.1.8 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4.5.5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
3.0.2 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应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5.3.2 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5.5.6 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1.1 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3 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7 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2.5 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2011年版)
4.0.8 出境入境的旅客车站应设置升挂国旗的旗杆。

4.0.11 广场内的各种揭示牌和引导系统应醒目,其结构、构造应设置安全。

5.2.4 进站集散厅内应设置问询、邮政、电信等服务设施。

5.2.5 大型及以上站的出站集散厅内应设置电信、厕所等服务设施。

5.7.1 旅客站房应设厕所和盥洗间。

5.8.8 旅客车站均应有饮用水供应设施。

5.9.2 国境(口岸)站房应设置标志牌、揭示牌、导向牌,其标志内容及有关文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1.1 客货共线铁路车站站台的长度、宽度、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的有关规定。客运专线铁路车站站台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1.3 当旅客站台上设有天桥或地道出入口、房屋等建筑物时,其边缘至站台边缘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和大型站不应小于3m。
    2 中型和小型站不应小于2.5m。
    3 改建车站受条件限制时,天桥或地道出入口其中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2m。
    4 当路段设计速度在120km/h及以上时,靠近有正线一侧的站台应按本条1~3款的数值加宽0.5m。

6.1.4 旅客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旅客列车停靠的站台应在全长范围内,距站台边缘1m处的站台面上设置宽度为0.06m的黄色安全警戒线,安全警戒线可与提示盲道结合设计。当有速度超过120km/h的列车临近站台通过时,安全警戒线和防护设施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1.7 旅客站台雨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篷各部分构件与轨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
    3 通行消防车的站台,雨篷悬挂物下缘至站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
    7 采用无站台柱雨篷时,铁路正线两侧不得设置雨篷立柱,在两条客车到发线之间的雨篷柱,其柱边最突出部分距线路中心的间距,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
3.2.1(4)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图3.2.8)。

4.1.6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4.2.13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试行)
2.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1.4 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3.1.6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14 厕所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 儿科病房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1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5.3 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3.7.3 放射科防护
    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 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3.8.4 核医学科防护
    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

3.17.1 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3.17.4 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
3.1.2 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3.1.5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1 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1.0.8 不同等级体育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0.8的规定。

表1.0.8 体育建筑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

4.1.11 应考虑残疾人参加的运动项目特点和要求,并应满足残疾观众的需求。

4.2.4 场地的对外出入口应不少于二处,其大小应满足人员出入方便、疏散安全和器材运输的要求。

5.7.4 比赛场地出入口的数量和大小应根据运动员出入场、举行仪式、器材运输、消防车进入及检修车辆的通行等使用要求综合解决。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2003
4.1.2 校舍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
    2 必须利于安全疏散;
    3 盲学校、弱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

4.3.4 语言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语言教室楼(地)面下部应设暗装电缆槽或活动地板。

4.3.9 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实验室的准备室应与实验室相邻,化学实验药品贮藏室严禁与实验管理员室相通。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
3.0.3 洁净手术室的等级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0.3-1的要求,主要洁净辅助用房的等级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0.3-2的要求。

表3.0.3-1 洁净手术室的等级标准(空态或静态)

表3.0.3-2 洁净辅助用房的等级标准(空态或静态)

5.2.1 洁净手术部必须分为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必须设缓冲室或传递窗。

5.2.5 洁净手术部的平面布置应对人员及物品(敷料、器械等)分别采取有效的净化流程(图5.2.5)。净化程序应连续布置,不应被非洁净区中断。

5.3.6 洁净手术部内与室内空气直接接触的外露材料不得使用木材和石膏。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11(修订,2011年12月5日发布,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4.2.4 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和外逃的措施。

4.2.7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内的顶棚上不得设置检修口。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2008
4.2.11 负压屏障环境设施应设置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设备,废弃物品、笼具、动物尸体应经无害化处理后才能运出实验区。

4.3.18 应有防止昆虫、野鼠等动物进入和实验动物外逃的措施。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3.2.7 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设置在独立的竖向交通附近,并应有人员集散空间;应有单独出入口通向室外,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4.6.1 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4.6.2 观众厅装修的龙骨必须与主体建筑结构连接牢固,吊顶与主体结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顶部有空间网架或钢屋架的主体结构应设有钢结构转换层。容积较大、管线较多的观众厅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并应根据需要,设置检修马道和便于进入吊顶的人孔和通道,且应符合有关防火及安全要求。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JGJ 156-2008
3.1.2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设场地应远离易受污染、发生危险和灾害的地段。

7.0.6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平屋顶作为公众活动场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2m,围墙外缘与建筑物檐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围墙内侧应设固定式金属栏杆,围墙与栏杆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3m;
    2 直接通往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3m,楼梯的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1m。

《冰雪景观建筑技术规程》JGJ 247-2011(新增,制定,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4.3.3 建筑高度大于10m的冰景观建筑和允许游人进入内部或上部观赏的冰雪景观建筑物、构筑物等应进行结构设计。

4.3.6 冰雪景观建筑中,可与游人直接接触的砌体结构垂直高度大于5m时,应作收分或阶梯式处理,且其上部最高处的砌体部分或悬挑部分的垂直投影与冰雪景观建筑基底外边缘的缩回距离不应小于500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抗倾覆和抗滑移措施;
    2 冰砌体厚度不得小于700mm,并分层砌筑,缝隙粘结率不得低于80%;
    3 雪体厚度不得小于900mm,并应按设计密度值要求分层夯实。

4.3.9 冰、雪活动项目类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冰、雪攀爬活动项目高度超过5m时,应采取安全攀登防护措施,并应提供或安装经安全测试合格的攀登辅助工具,顶部应设安全维护设施、疏散平台和通道。
    2 冰、雪滑梯的滑道应平坦、流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线滑道宽度不应小于500mm,曲线滑道宽度不应小于600mm;滑道护栏高度不应低于500mm,厚度不应小于250mm;
        2)转弯处滑道应进行加高加固处理,曲线部分护栏高度不应小于700mm,并应在转弯坡度变化区域,设警示标志,在坡道终端应设缓冲道,缓冲道长度应通过计算或现场试验确定,终点处应设防护设施;
        3)滑道长度超过30m的滑梯类活动,应采用下滑工具;采用下滑工具的滑道平均坡度不应大于10°,不采用下滑工具的滑道平均坡度不应大于25°;
        4)下滑工具应形体圆滑,选用摩擦系数小、坚固、耐用、轻质材料制作,并应经安全测试合格方可使用。
    3 溜冰、滑雪等项目设计应符合滑冰场、滑雪场的相关规定。
    4 利用冰、雪自行车,雪地摩托车,冰、雪碰碰车等进行特殊游乐活动的工具应采用安全合格产品;场地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设计安全防护设施。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3.0.2 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

5.3.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5.3.5 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1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5.3.7 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于0.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