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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确定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二条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医院建筑高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实践证明,这是不符合医院的工作特点和我国基本国情的。
    综合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医疗业务用房具有在就诊、探视高峰期的短时间内出现大量人流的特点。对于很多业务工作来说,水平联系较垂直联系有更多的优越性,尤其是在应对突发情况的时候,更是如此。所以医疗业务用房不宜建设高层建筑。为此,本建设标准规定,综合医院的各项设施宜以多层建筑为主。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新的科研成果应用于医疗实践的时间在不断缩短,医疗设备更新换代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门诊和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重新分隔、组合与改造工作在医院中常年不断,采用框架结构体系有利于医院的改造和发展。
    调查表明,阳台在多数医院的病房中作用不大,反而增加了交叉感染的机会和建筑造价。所以本建设标准规定,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场所,建筑结构的安全尤为重要。医院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方面总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综合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无障碍设施要更加完善、适用,保障残疾患者及其他到医院来的残疾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装修方面的几项具体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医疗业务用房室内装修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条所列的几类用房,在使用过程中常年遭受蒸汽和水的侵扰,屋顶和墙面潮湿不干、腐蚀严重,甚至发霉、破损、脱落,加之地漏安装不规范,使得地面长期积水且渗漏不止。不仅带来工作上的不便,而且会造成污染。为此,在建设过程中从设计开始就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室内的装修、蒸汽的排放和楼地面的排水与渗漏问题。

第三十八条 实践证明,对蒸汽、冷热水和冬季供暖采用分区专线供应的方法,既便于日常的维修与管理,又可以节约能源。
    由于医院内的管道种类多、线路长,遇有较大故障就要凿墙断壁,甚为不便,适当加大下水管口径,采取有效的防堵塞措施并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有利于日常的维修、保养与医院的改造和发展。
    不少医院的室外管沟不但低矮狭窄,且由于没有采取防水措施,沟内积水严重,不仅腐蚀管线,也不利于维修。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渗入,并便于维修、改造和通风。

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工作特点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的不间断供电条件,应实行双路供电(来自不同变电站的两路电源)。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院区以内应采用分路供电的方式,目的是为了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转。
    鉴于医院工作的特殊性,还应考虑设置突发供电故障时的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保证医院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时间段的用电需求。

第四十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的要求。由于医院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防火和消防工作尤为重要。从医院的设计、建设到使用、管理,每个环节都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制定突发火灾时的紧急灭火和疏散方案,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部分用房设置空调与空气净化设施和建设洁净手术室的规定。
    在项目的建设中,采取中央空调、区域空调还是分体空调,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实际需要和投资状况等酌情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标识系统的要求。医院标识要完善、简洁、清晰、内容明确,而且要有无障碍标识。有实际需求的,尚应设置中英文对照标识。

第四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医用气体供应设施的要求。
    医院在建设液氧站或制氧机房以及架设管线时,要结合总体规划,留有未来发展需要的余地。

第四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定。
    这是一项很重要的配套设施,要与医疗用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保证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