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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采光和院区绿化应达到相关标准,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
    五、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建筑可适当集中布置。
    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床)


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八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应按每位学生30m2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 新建综合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