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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 110-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6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五日

前 言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修订初稿后,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卫生局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积水潭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刘富凯 于冬 辛春华 于德志
    主要参与人:王健 王铁林 王漪 刘强 许钟麟 沈晋明 张行健 黄晓家 刘魁 吴翔天 梁建岚
    专家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马遂 刘大为 任武爱 朱秀安 李包罗 李迟 郭大荣 郭健 胡逸民 赵天卫 赵兰才 倪照鹏 黄云树 梅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