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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A.1 试验方法
    A.1.1 A级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2 B1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B2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3 B1级和B2地面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铺地材料临界辐射通量的测定 辐射热源法》的规定。
    A.1.4 装饰织物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织物 阻燃性能测试 垂直法》的规定。
    A.1.5 塑料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氧指数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垂直燃烧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水平燃烧法》的规定。

A.2 等级的判定
    A.2.1 在进行不燃性试验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定为A级:
        A.2.1.1 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50℃;
        A.2.1.2 试样表面平均温升不超过50℃;
        A.2.1.3 试样中心温升不超过50℃;
        A.2.1.4 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20s;
        A.2.1.5 试样平均失重率不超过50%。
    A.2.2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难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1级:
        A.2.2.1 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150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A.2.2.2 没有一组试验的平均烟气温度超过200℃;
        A.2.2.3 经过可燃性试验,且能满足可燃性试验的条件。
    A.2.3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可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2级;
        A.2.3.1 对下边缘无保护的试件,在底边缘点火开始后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3.2 对下边缘有保护的试件,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应附加一组表面点火,点火开始后的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4 地面装修材料,经辐射热源法试验,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45W/cm2时,应定为B1级;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22W/cm2时,应定为B2级。
    A.2.5 装饰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5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级。

装饰织物燃烧性能等级判定        表A.2.5

级别

损毁长度(mm)

续燃时间(s)

阻燃时间(s)

B1

≤150

≤5

≤5

B2

≤200

≤15

≤10

    A.2.6 塑料装饰材料,经氧指数、水平和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6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

塑料燃烧性能判定       表A.2.6

级别

氧指数法

水平燃烧法

垂直燃烧法

B1

≥32

1级

0级

B2

≥27

1级

1级

    A.2.7 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其试验方法和判定条件应根据材料的材质,按本附录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