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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照明

7.0.1 农村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7.0.1的规定。当房间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表7.0.1规定的照度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7.0.1 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 照明功率密度(W/m2) 对应照度值(lx)
起居室 7 100
卧室 75
餐厅
150
厨房 100
卫生间 100


7.0.2 农村居住建筑应选用节能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及其电器附件。

7.0.3 农村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等部位宜采用双控或多控开关。

7.0.4 农村居住建筑应按户设置生活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的选取应根据家庭生活用电负荷确定。

7.0.5 农村居住建筑采用三相供电时,配电系统三相负荷宜平衡。

7.0.6 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宜根据供配电系统的要求设置。

7.0.7 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7.0.8 无电网供电地区的农村居住建筑,有条件时,宜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照明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