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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营养食堂和洗衣房

第3.5.1条 营养食堂

一、营养食堂可根据疗养院规模及疗养员不同疾病对饮食的不同要求,进行适当分隔或分设。

二、少数民族疗养员的饮食应另设烹调室和餐室。

三、食堂应避免厨房噪声干扰及气味串通。

四、食堂进口处应设洗手盆。

五、除符合上列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5.2条 洗衣房

一、洗衣房由接收、分类、洗涤、烘干;缝补、烫平折叠、贮存分发及工作人员更衣休息等部分组成。

二、洗衣房平面应按洗衣工艺流程布置,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应分别设置。

三、洗衣间应设带孔盖板排水沟。

四、除应设烘干房外,宜另设晒衣场。若晒衣场设在洗衣房屋面上时,应有垂直提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