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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疗养用房

第3.2.1条 疗养用房按病种及规模分成若干个互不干扰的护理单元,一般由以下房间组成:

一、疗养室、疗养员活动室;

二、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监护室(心血管疗区设)、护士值班室;

三、污洗室、库房、疗养员用厕所、浴室及盥洗室、开水间、医护人员专用厕所。

第3.2.2条 每护理单元的床位数,可根据疗养院的性质、医疗护理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宜少于40床、亦不宜多于75床。

第3.2.3条 疗养室宜面临风景点或绿化庭园,并保证大部分房间具有良好的朝向。

第3.2.4条 疗养室每间床位数一般为2~3床,最多不应超过4床。

第3.2.5条 疗养室如护理需要,床位两侧应留有间距;当为单面采光时,其单排床位数不应超过3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床长边与装置采光窗外墙的墙面间距不应小于0.60m。

二、两床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5m。

三、靠通道的床端部与墙面间距不应小于1.05m。

第3.2.6条 疗养室附设卫生间时,卫生间的门宜向外开启,门锁装置应内外均可开启。

第3.2.7条 疗养室应设每人可分隔使用的壁橱,橱净深不宜小于0.50m。

第3.2.8条 疗养室宜设阳台,其净深不宜小于1.50m。长廊式阳台可根据需要做灵活的隔断予以分隔。

第3.2.9条 疗养室的门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设观察窗。

第3.2.10条 医护用房

一、护士站位置应设在护理单元的近中心处,护理单元较短时,可设在护理单元入口附近。

二、护士站与治疗室应有内门相通。

三、护士值班室内应有更衣装置。

四、心血管病疗区的监护室应靠近护士站。

第3.2.11条 公共设施

一、每一护理单元应设疗养员活动室,其面积按每床0.80m2计算,但不应小于40m2

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并宜选择有两个采光方向的位置。活动室宜设阳台,其净深不应小于1.50m。

二、公用盥洗室应按6~8人设一个洗脸盆(或0.70m长盥洗槽)。

三、公用厕所应按男每15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的小便槽),女每12人设一个大便器。大便器旁宜装助立拉手。

四、公用淋浴室应男女分别设置。炎热地区按8~10人设一个淋浴器,寒冷地区按15~20人设一个淋浴器。

五、凡疗养员使用的厕所和淋浴隔间的门扇宜向外开启。

六、护理单元内宜设供疗养员使用的晾衣设施,其位置应设在使用方便,易于管理及不妨碍观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