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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防火设计

6.0.1 档案馆作为重要的文化设施是防火重点单位,必须按防火规范设计。

6.0.2 对库区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便万一出现火情时,最大限度地控制其危害范围。

6.0.3 本条规定了电梯的位置及其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

6.0.4 根据特藏库内保存档案的重要性,特别提出特藏库宜单独设立防火分区。

6.0.5 根据防火规范中的规定以及档案馆用房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作出的相应规定。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应是档案馆建筑最基本的应该具备的预警、保护措施,考虑到一些小型档案馆经济条件所限,不能将火灾自动报警设施覆盖全馆,但在一些重要用房必须设置。所以,将此条作为强制性条款也是无可厚非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规定: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建筑物为一类建筑。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一类高层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考虑到乙级档案馆中一些规模较大地市级档案馆的建筑高度可能超过50m。为了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本条提出乙级档案馆中的一类高层档案馆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6.0.6 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载体种类的不同,消防系统应选择环保、成熟的技术产品。
细水雾灭火系统在各部门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在档案部门的应用实例不断增多,且相关的国家标准也基本制定完成,故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广泛应用前景是可以期待的。从环保性能和资源利用的角度考虑,细水雾灭火系统是其他灭火系统无法比拟的,它必将成为今后灭火系统的重要发展方向。

6.0.7 减少火灾隐患,防范火灾发生。

6.0.8~6.0.10 便于人员及时疏散和防止火势蔓延。

6.0.11 按照有关消防条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