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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外围护结构要求

5.3.1 档案库应减少外围护结构面积。外围护结构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及室内温湿度、当地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和有无采暖、通风、空调设备等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其构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需要设置采暖设备时,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在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规定的基础上再降低10%;
2 当需要设置空气调节设备时,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5.3.2 库房屋顶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屋顶上采用架空层时,基层应设保温、隔热层;架空层应通风流畅,其高度不应小于0.30m;
2 炎热多雨地区的坡屋顶其下层为空间夹层时,内部应通风流畅。

5.3.3 档案库门应为保温门;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及保温性能分级要求应比当地办公建筑的要求提高一级。

5.3.4 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