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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防火与疏散

   第3.6.1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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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6.6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