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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供应用房

   第3.5.1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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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5.2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