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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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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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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