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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²。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²)=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