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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屋面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防水工程施工实际上是对防水材料的一次再加工,必须由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才能保证防水工程的质量。防水专业队伍应由经过理论与实际施工操作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组成。本条所指的防水专业队伍,应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水施工企业的规模、技术水平、业绩等综合考核后颁发证书,作业人员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发给上岗证。

    实现防水施工专业化,有利于加强管理和落实责任制,有利于推行防水工程质量保证期制度,这是提高屋面防水工程质量的关键。对非防水专业队伍或非防水工施工的,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

5.1.2 设计图纸作为施工的依据,“照图施工”是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所以在屋面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熟悉设计图纸,掌握屋面工程的构造层次、材料选用、技术要求及质量要求等。在设计单位参与的条件下进行图纸会审,可以解决屋面工程在设计及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屋面工程的质量及施工的顺利进行。

    为了指导施工作业,确保屋面工程的质量,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结合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屋面工程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质量目标、施工组织与管理、防水保温材料及其使用、施工操作技术、安全注意事项等。

5.1.3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材料,除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外,还应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测单位对该产品本年度抽样检验认证的试验报告,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材料进入现场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提出检验报告。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在工程上。

5.1.4 屋面工程是由若干构造层次组成的,如果下面的构造层质量不合格,而被上面的构造层覆盖,就会造成屋面工程的质量隐患。在屋面工程施工中,必须按各道工序分别进行检查验收,不能到工程全部做完后才进行一次性检查验收。每一道工序完成后,应经建设或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对屋面工程的成品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有时又要上人进行其他作业,如安装天线、水箱、堆放杂物等,会造成防水层局部破坏而出现渗漏。本条规定当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应对已完成的部分采取保护措施。

5.1.5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9月25日发布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提出了屋面工程施工及使用中的防火规定。在屋面工程中使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很多是属于可燃材料,如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以及有机保温材料等。所以施工单位在进行屋面工程施工时,对这些易燃的防水、保温材料的运输、保管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以防引发火灾。在施工作业时,强调在可燃保温材料上不得采用热熔法、热粘法等施工工艺进行施工,以防引燃保温材料而酿成火灾。同时要求屋面工程施工时要加强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的管理,并在屋面工程施工作业区配置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以防一旦着火,能够将火及时扑灭,不致酿成火灾。

5.1.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本条是针对屋面工程的施工范围和特点,着重进行危险源的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措施。屋面工程施工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交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