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因土地使用权出让需要土地储备的地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批复
沪房地资拆复[2003]3104号
宝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招标地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问题的请示》(宝房地拆[2003]177号)收悉。对因土地使用权出让需要土地储备的地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申请主体为区人民政府设定的土地储备机构; 二、土地储备机构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持区计划委员会出具批准收购土地实施前期开发立项的报告、区规划局批准土地储备前期开工的规划用地许可正、区土地管理部门前期开发用地批文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文件,并符合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条件,向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经审核,拆迁房屋申请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 特此批复。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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