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房地局、各拆迁实施单位:  
    做好房屋拆迁工作,对促进城市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提高拆迁质量,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房屋拆迁中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做好拆迁政策和安置房源的宣传,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实行办事制度公开化。拆迁单位应在接待被拆迁人的场所公开以下内容:  
      (一)拆迁公告、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委托拆迁的还应张贴受托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市房地局制定颁布的《拆迁工作人员守则》;  
      (三)有关的房屋拆迁政策;  
      (四)安置房源的公建、市政配套情况以及房型规格;  
      (五)各种办事制度。  
      拆迁工作应努力做到方便群众,公开、公平、公正。  
      二、拆迁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依法拆迁,文明拆迁,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  
      三、私房拆迁前,应按规定对私房进行价格评估。房屋估价单应在私房拆迁协议签订之前送达被拆迁私房产权人。  
      四、房屋拆迁协议应使用市房地局规定的统一版本,并正确、规范填写。如另有附加协议的,应在拆迁协议的有关条款中加以注明。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上盖章(或签字)后,拆迁人应及时盖章签字,并在被拆迁人盖章(或签字)后不超过7天时间内,将拆迁协议书送达被拆迁人。  
      六、采用货币化安置的,拆迁人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由经办银行为被拆迁人分别开列“个人住房特种存单”。拆迁人不得以支票、现金或其他方式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化安置款。  
      七、经双方协商,拆迁人以货币化安置方式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双方应在拆迁协议中明确约定“个人住房特种存单”的交付日期。  
      八、被拆迁人出资超限安置的款项,拆迁人应开具正规的凭证,并按财务规定做好入帐手续。  
      九、房屋拆迁单位应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登记,并将运转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每个拆迁单位和拆迁工作人员应以社会稳定大局为重,妥善疏导和解决拆迁矛盾,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对拆迁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信息反馈。  
      十、房屋拆迁单位不得将受委托的拆迁事项转委托给其他单位。  
      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拆迁单位,各区县房地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到期不再换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