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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房地局:  
  为规范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行为,保障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房屋拆迁活动,经研究,对《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进行调整,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房屋拆迁公告(样式)房屋拆迁公告(样式)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下述城市建设基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经审核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编号:
  )。希望被拆迁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共同配合做好拆迁工作。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二、房屋拆迁人: 
  三、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四、建设项目拆迁范围: 
  五、房屋拆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六、上岗证号: 
  七、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60天内向本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八、房屋拆迁现场办公地址:上海市 房屋土地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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